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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攻克新收入准则》之“必会39案例”27-28

发布时间:2018-11-22 10:38:48 已帮助:886人 来源:北京森科会计

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攻克新收入准则》之“必会39案例”27-28

注册会计师考试-必会案例分析
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攻克新收入准则》之“必会39案例”27-28,参加注册会计师(CPA)考试或备考的学员,北京森科会计培训学校为同学们准备了一份有关注册会计师必会案例分析,有需要的同学可以了解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参加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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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攻克新收入准则》之“必会39案例”27-28

  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攻克新收入准则》之“必会39案例”27-28,参加注册会计师(CPA)考试或备考的学员,北京森科会计培训学校为同学们准备了一份有关注册会计师必会案例分析,有需要的同学可以了解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参加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的学生。
  【必会案例27】
  甲公司相关政策规定,销售部门的员工每取得一份新的合同,可以获得提成100元,现有合同每续约一次,员工可以获得提成60元。甲公司预期上述提成均能够收回。除上述规定外,甲公司相关政策规定,当合同变更时,如果客户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向甲公司支付额外的对价以购买额外的商品,甲公司根据该新增的合同金额向销售人员支付一定的提成。
  【解析】
  甲公司为取得新合同支付给员工的提成100元,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且预期能够收回,因此,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样地,甲公司为现有合同续约支付给员工的提成60元,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这是因为如果不发生合同续约,就不会支付相应的提成,由于该提成预期能够收回,甲公司应当在每次续约时将应支付的相关提成确认为一项资产。
  甲公司根据该新增的合同金额向销售人员支付一定的提成,此时,无论相关合同变更属于哪一种情形,甲公司均应当将应支付的提成视同为取得合同(变更后的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必会案例2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信息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之前,甲公司设计并搭建了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供其内部使用,该信息技术平台由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组成。甲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将该信息技术平台与乙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对接,并进行相关测试。该平台并不会转让给乙公司,但是将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为该平台的设计、购买硬件和软件以及信息中心的测试发生了成本。除此之外,甲公司专门指派两名员工,负责向乙公司提供服务。
  【解析】
  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上述成本中,购买硬件和软件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不属于其他章节的规范范围,但是这些成本与履行该合同直接相关,并且增加了甲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即提供管理服务)的资源,如果甲公司预期该成本可通过未来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收回,则甲公司应当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合同履约成本)。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虽然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有关,但是由于其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因此,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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