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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年北京会计职称考试,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2大考点介绍!

发布时间:2020-05-09 11:20:49 已帮助:320人

2020/21年北京会计职称考试,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2大考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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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年北京会计职称考试,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2大考点介绍!

  【考点一】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四不准)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银行

(八不准)

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他行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票

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考点二】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性存款人

非经营性存款人

(1)开立、撤销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000元”的罚款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②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2)使用

①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000元”的罚款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变更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按规定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